广州公司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6-01-2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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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二三事
(一)增值税征收率标准统一
(二)视同销售范围精简
(三)境内消费判定标准明确

(四)混合销售判定标准明确
建筑行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人、机、材,常发生混合销售或兼营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在认定时常以该公司年度营收金额占比来作为主营业务的判定。但《增值法实施条例》在第10条中明确了混合销售以每项交易的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作为判断依据。但需证明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要体现出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同时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五)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要求明确
(六)新增非应税交易抵扣要求
(七)外地预缴规则变化
《增值法实施条例》在第45条将县级提升至地级市,缩小了外地预缴的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量。对于同一地级市的不同县级区域的外地预缴而申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要抓紧进行注销啦。
(八)自行清算调整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法实施条例》在第23条中规定纳税人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自行清算调整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不再统一清算,责任主体发生转换。
对于建筑企业,清包工、甲供材等简易计税项目,以及跨境施工的免税项目,必然会伴随着对应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针对转出事项责任主体的变化,企业需要建立好项目台账,在次年1月进行清算调整,避免错误勾选或未转出进项税额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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