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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6-01-2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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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二三事

(一)增值税征收率标准统一

《增值税法》取消现行 3%、5% 两档征收率,仅保留 3% 一档。对劳务派遣类小规模企业利好。

(二)视同销售范围精简

《增值税法》中仅保留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视同销售范围精简为3类核心情形,各单位对于无偿业务(如无偿调拨资金、无偿借用施工设备等)需强化合规佐证管理,留存合理商业目的证明材料,以应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征收情形。建筑类企业集团需注意业务的合理目的资料管理。

(三)境内消费判定标准明确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向境内销售服务(境外现场消费除外)、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交易,属于境内消费情形。

(四)混合销售判定标准明确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细则》要求,对于一项应税交易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且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为核心确定适用税率。

建筑行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人、机、材,常发生混合销售或兼营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在认定时常以该公司年度营收金额占比来作为主营业务的判定。但《增值法实施条例》在第10条中明确了混合销售以每项交易的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作为判断依据。但需证明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要体现出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同时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对于EPC、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模板设计,需分别列明施工服务、材料供应、设计服务的金额及对应税率(施工9%、材料13%、设计6%),增强各项业务条款边界,避免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复杂项目可拆分签订施工、采购、设计合同,分别适用对应税率。
对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需明确施工部分为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其材料部分是施工部分的必要补充,是以施工业务发生为前提。但部分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材料占比超50%,如钢结构厂房工程、海上风电安装和桩基施工工程、装配式建设工程等,存在较大争议,需持续关注后续政策口径的明确。

(五)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要求明确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要求,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可全额抵扣;原值超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先全额抵扣后按调整年限计算调整转出。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规则,企业需强化大额资产台账管理,如房产、大型设备、施工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免造成合规风险。

(六)新增非应税交易抵扣要求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非应税交易主要指发生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外,且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经营业务活动。如建筑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理赔、转让子公司股权等非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其对应的采购服务(如:律师咨询费、审计费、专项审查费、咨询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要求各单位核算精细化管理,需规范收入成本费用核算,避免因税基认定差异引发征管争议。

(七)外地预缴规则变化

《增值法实施条例》在第45条将县级提升至地级市,缩小了外地预缴的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量。对于同一地级市的不同县级区域的外地预缴而申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要抓紧进行注销啦。

(八)自行清算调整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法实施条例》在第23条中规定纳税人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自行清算调整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不再统一清算,责任主体发生转换。

对于建筑企业,清包工、甲供材等简易计税项目,以及跨境施工的免税项目,必然会伴随着对应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针对转出事项责任主体的变化,企业需要建立好项目台账,在次年1月进行清算调整,避免错误勾选或未转出进项税额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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