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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6-02-0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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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归纳总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核心原则

1、购买方为自然人(消费者个人):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不得开具专票(自然人无法抵扣进项) ;

2、应税交易适用免税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业务,不得开具专票(另有规定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

3、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办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应办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办的,不得使用专票;

二、日常经营常见情形

1、商业企业零售特定消费品: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劳保专用部分除外)、鞋帽、化妆品等,不得开专票。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

2、不征税项目: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填“不征税”,不得开专票,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房地产预收款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差额计税的特定项目:部分差额计税业务,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如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旅游服务扣除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取的本金、人力资源外包代收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等 。

4、销售旧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特定优惠):销售旧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的,不得开专票(放弃优惠可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5、出口相关业务: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实行退(免)税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专票。政策依据:财税〔2012〕39号等。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如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不得开专票。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136号。

三、其他特殊情形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不得自行开具专票(可代开,部分行业试点自行开具除外)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 。

2. 免税与应税混营未分开核算:兼营免税、应税项目未分开核算,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不得开专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 。


注意: 特殊业务(如免税、差额计税)优先查阅最新政策,确认是否有例外条款。不确定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咨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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