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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系列-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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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合伙企业(丙)由自然人(王)出资30%和有限公司(D)出资70%设立,该合伙企业(丙)从事电脑修理修配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王)既是个人合伙人又是唯一从业人员,参照当地相同行业、同等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经合伙人共同商定合伙企业业(丙)按月向自然人(王)发放工资1万元元。合伙企业(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2024年维修服务收入(不含税)450万元,购进维修配件成本346.38万元,缴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城建税0.945万元,教育费附加0.675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计算自然人(王)和有限公司(D)各自缴纳的所得税。 

该合伙企业(丙)利润和所得:
      1、合伙企业利润90万元=收入450-配件成本346.38-工资薪金12-城建税0.945-教育附加费0.675。
      2、经营所得=利润90万元+个人合伙人(王)的工资薪金12万元=102万元。

由此
1、自然人(王)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102*30%=30.6万元,减去允许扣除的减除费用6万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0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87万元。
2、有限公司(D)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102*70%=71.4万元,按照其适用税率25%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7.85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9号)第三条明确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合伙人(王)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只能按照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扣除。
自然人(王)2024年度经营所得个税申报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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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比较下上述应税所得分配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图片
      也就是说利润分配适用的方法及选择的程序与经营所得是相同且一致的,由此利润分配结果是:
1、自然人(王)分得的利润=90*30%=27万元
2、有限公司(D)分得的利润=90*70%=63万元
 也就是说自然人(王)分得27万元货币资金,缴纳3.87万元个人所得税,虽然适用税率为20%但实际税负率为14.33%;而有限公司(D)分得63万元货币资金,则需要缴纳17.85万元企业所得税,虽然适用税率25%但实际税负率为28.33%。
在取得和纳税之间似乎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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