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可以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了!-众企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一直是《公司法》上一个悬而未决、束手无策的问题,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不再担任,但公司不予理会,尤其极端的情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早已离职,但公司迟迟不去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到了后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拖欠货款、工人工资等诉讼屡发,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被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被严重侵害,却难以破局。
那么,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不配合做涤除登记,陷入法定代表人变更僵局的时候,能否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呢?
二、观点分歧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能否通过司法来干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尚有分歧。
第一种观点“自治说”认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司法应秉持谦抑性,尊重公司自治,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不应直接干预。
第二种观点“法定说”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法定登记事项,当原法定代表人辞任时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在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推动公司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的情形下,应允许通过司法涤除登记破局。
三、新《公司法》视域下的突破
1、当原法定代表人辞任时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并公示。新《公司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