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租用的房屋自己用不了而将其中一部分转租出去,或者是直接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这种情况下,企业转租房屋,和正常租赁一样,应按“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对于税率,根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类型和房屋取得时间分为以下几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比较简单,无论什么时间取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税2016年16号》公告(2016年3月31日发布):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税率9%,可以抵扣进项税。
对于转租而言,转租方不属于房产的所有方,这个“取得”如何判断呢?这是关键点。《国税2016年16号》公告第二条: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租房屋,税率是按一般计税9%,还是可以按简易计税5%呢?关键判断的点是看租入的时间,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才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2016年5月11日发布)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