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众企财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在货物进出口税收方面实施以下核心政策:
### 政策核心内容 ###
1. **“一线”与“二线”管理划分**
**“一线”**:横琴与澳门之间的边界,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税或保税政策。
**“二线”**:横琴与内地其他地区之间的边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货物,需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内销时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
2. **免税与保税政策**
**免税范围**:合作区内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交通设备和室内装饰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范围**:除上述免税货物外,合作区内其他进口货物原则上予以保税。
**主动放弃免税资格**:进口主体若自愿缴纳相关税收,需向拱北海关申请,且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3. **加工增值免税政策**
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货物,若加工增值率≥30%,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此政策旨在鼓励区内加工制造业发展,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化。
4. **四类特殊货物的保税限制**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的货物(四类措施货物),仅适用保税政策,且加工后不得保税流转。其内销时需按对应料件补税。
5. **内地货物视同出口**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需缴纳出口关税。
### 政策调整与优化 ###
1. **“一线”从“放宽”到“放开”**
扩大免税或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促进货物高效流动。例如,免税主体新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新增加工增值免税政策**
与海南自贸港政策类似,通过30%加工增值率门槛,吸引制造业在合作区集聚。
3. **强化监管与动态调整**
免税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委会动态调整,并报中央部委备案。
免税货物需满足监管年限要求,提前解除监管或转让需补缴税款。
4. **废止旧政策**
原《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自新政策实施起废止。
### 实施与监管 ###
**执行时间**:政策自合作区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生效。
**违规处理**:对偷逃税款等行为,海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与调整**:合作区需定期评估政策效果,财政部等部委可动态调整免税/保税货物范围。
### 政策意义 ###
此政策通过“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框架,推动横琴与澳门一体化发展,促进货物、资金、人才等要素便捷流动,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如需政策原文或附件(如免税货物清单、加工增值率计算公式),可参考财政部官网或相关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