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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征收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众企

发布时间:2025-04-0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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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部门利益的实例。

既想要行政强制法+下滞纳金的高利率,这样金额涨得快,但又不要滞纳金的上限;又想要税务利息制度+下的无限期计算,这样没上限,但又觉得市场利率太低,利息滚得。

税务局想多收钱,两边的好处都想占,但是说什么法院不懂税法之类的话,真是惊掉下巴

税务局自吹自己水平高,就一“实际发生”的认定,能搞出好几种解释,这种叫水平高?还是滥用红头文件?

税务局要真是水平高,怎么搞了税务争议双前置+?你们要是水平高,怎么不敢让纳税人到法庭上说理呢?

再说,税务争议双前置本身就是违宪的,剥夺纳税人的诉讼权利的违宪制度

本话题下,有税务专家煞有介事的提出,税款不依赖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产生,所以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按照这种理论,那社保缴费也不是依赖行政决定产生,各类政府性基金也不是依赖行政决定产生的,它们的滞纳金都不用服从行政强制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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