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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增值税法新名词~非应税交易!

发布时间:2026-01-14 11:22
热度:92

老板让培训下增值税法的变化点,其实变化点不是很多,跟企业相关的也不是很多。
那既然老板想要,就让老板得到,于是又细细整理了一下,篇幅问题,本篇先写部分,请各位一起讨论。
颁布时间
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颁布
25年12月30日与增值税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形式正式发布。
《增值税法》与《实施条例》于26年1月1日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主体变化
暂行条例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改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条例补充了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重要变化:从此“劳务费”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自查★★★

更新合同模板:将“劳务”字样更换为“服务”
接受发票或者开具发票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变更为”服务“类别
视同销售范围缩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一共有八条视同销售内容,营改增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无偿提供服务也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缩小了范围,删除了“货物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将货物进行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无偿提供服务
仅保留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对企业的影响:
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动,不在缴纳增值税,其实如果总分机构之间进销项都匹配的话,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只是简化了账务处理。
如果移动环节不确认增值税收入,那么要注意“如果进项发票是分公司的,销项发票是总公司的”必然会带来增值税税负的增长
这种情况下,还不如在各环节确认收入,以达到增值税链条完整。
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无偿租赁(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均不用缴纳增值税。
但这一条虽然不再视同销售了
但是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具体就看税务如果规定合理商业目的这六个字,尤其是集团内关联交易问题,一定要在筹划缓解准备好合理商业目的的被查资料。
销售价格的确认:
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和征管法来规定
实施条例又补充了如何计算:1近期销售价格2其他纳税人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为10%。
给出了计算方法,同时去掉了兜底条款
通过降低收入减少销项税款的企业一旦被发现基本都是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调整。因为1和2相对来说主观性比较强。
非应税交易!!!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即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四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
涉及判断点:非应税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实操中未有明确标准)如果属于,则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不属于,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非应税交易:股权转让、债权转让、保险赔付、接受赠与、债务豁免、固定资产盘盈、无法偿付的应付款等
举几个例子:
股权转让(尤其伴随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常规有偿转让)符合该条款规定的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情形,为该类股权转让直接服务所产生的咨询费(如股权估值、交易结构设计、法律合规等相关服务)进项税可能无法抵扣。
违约金:A公司和B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并约定10日内收到货物,无未收到货物A公司需向B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到期,A公司未按时交货,B公司聘请律师3万进行起诉,因B公司并未发生向A公司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故违约金行为属于非应税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这一条,其实主观性很强,由此可见部分条款的法律也在留余地。懂得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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