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塘头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要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有何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可对股权内部转让作出一定限制,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何要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旨在平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护与股东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关系。(这一规则区别于旧公司法所确立的“同意加优先购买权”双重限制模式。)
1、通知形式:
书面形式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2、通知内容:股东不仅需要向其他股东告知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还应当告知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主要条款内容。
3、“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
①应当结合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股权转让的核心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重点是判断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分别提供的条件的实际经济价值。
②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受让人同意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允许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
③同等条件的考量范围不应当包括其他股东无论如何也无法具备的条件,比如亲属关系、个人喜好等等。
4、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规则
①章程优先原则
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②法定最低期限保护
章程规定短于30日的 → 延长至30日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的 → 延长至30日
未约定行使期间的→ 默认为30日
③期间性质
属于不可变期间(除斥期间)
④法律效果
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三、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合理限制。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对此作出限制,瑕疵出资股东因具备股东身份,仍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导致股东资格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四、当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有规定的,应按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的,此时该“出资比例”指的是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根据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作出区分认定:
若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股东未缴足出资,基于公平原则,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则:
依据新《公司法》第85条规定,当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该转让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届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