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消失的” 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行政单位、 军事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 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一旦超过了500万元,那么它就不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可能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了。
认真比较看了下,结合现在的市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些行业可能会慢慢主动消失。

开公司,注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很多人是看到了小规模纳税人有相关的政策红利,最关心的莫过于可以少交税。但真正的能被接受是双方的认可,这个身份才有价值。
★小规模纳税人受监管程度相较一般纳税人比较弱,承接业务时,对方对此会有很多顾虑,比如会不会容易走逃失联,开票不完税,给对方带来无枉之灾。
★小规模纳税人既想享受政策红利,又想经营扩大多挣钱,那500万开票额就是他的纠结所在。
享受红利政策,那每年开票不能超500万,但很多业务是超过500万的,不能有生意不做。那就会延迟开票,就会给合同对方带来发票不足额引起的风险。
如果对方意识到这一点,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要么超过500万,成为一般纳税人,要么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不及时开票应承担违约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容易引起涉税风险。如果业务量超过500万,只按500万为限开票,收款却超过500万,意味着有未开票收入发生,又没有作无票收入申报,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以上部分情况,会让小规模纳税人陷入纠结中,最后很可能从大流,升为一般纳税人。
剩下可能是真正的小本经营者,没有做大做强的欲望,小规模纳税人己足矣。
目前“个转企”在各地也处于积极培育中,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只是个阶段性的纳税主体了。
说到底,针没有两头尖,选择了针尖,那就要适应针尾有可能穿不过去的影响。喜欢针尾的不扎手,那就要适应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