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必须更正申报吗?
“去年的一张发票今年才收到,该怎么入账?”
“去年发生的费用记到今年,需要调整吗?”
某一天,业务经办的同事拿着去年甚至前年的发票来报销,作为公司的财务审核,你反馈:由于已经超过报销的规定,财务审核不通过。同事抱怨说:我们在外为公司跑业务,不就是超过了时间吗?公司领导已签批同意了,你们财务就是事多,要么就去找公司领导处理。
作为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这类跨期费用问题,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应的法规以及实务当中的处理惯例,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我们先看一下跨期费用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收到跨期发票涉及的跨期费用,是应当更正申报的,但是我们在实务处理当中,可以遵照一个原则,就是“重要性”原则,有点类似于审计准则里面的重要性,那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公司报销以前年度的费用(不超过五年),经营业务真实的情况下,金额相比较公司经营数据较小,比如经办人员今年报销去年前年的几千、上万块钱差旅费,公司应收都几千万甚至上亿了,这种情况下,就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报销处理了,你去更正申报去年前年的数据,税务机关估计都会嫌你事多。
第二种情形,报销以前年度费用,,经营业务真实也真实但是已经超过五年了,估计当时经办的同事忘记了,突然某一天找到了以前的发票,公司领导也同意报销,我们财务审核来说,只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报销事没问题的,但是我们也要给公司领导汇报清楚,这笔业务我们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这笔业务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第三种情形,报销跨期费用金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五年期限,我们还是遵循上述税法条款规定,该更正进行更正,不要盲目就计入当期费用。
当然,这只是我们实务当中处理常规事项的一些经验做法,还有很多没有列举的情形,我们在处理相关的类似的案例时,要保证税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要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合规,工作并不完全是“白纸黑字”。
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合规的同时,税务也要合规,我们财务部门可以建议: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范费用报销时限
定期进行账务复核:每季度末检查跨期费用
及时取得合规票据: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