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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有可能不会被查到吗?

发布时间:2025-06-2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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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有可能永远不会查到吗 公司老板给客户虚开100多万的发票 但是我看他根本不担心 虽然特别明显 但目前为止税务没有异常还没被稽查到 有没有经验丰富的财务工作人员懂得? 

经济往来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受票人(纳税人)与开票人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开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已认证抵扣。事后该票被税机关查实系虚开,开票人税务机关向受票人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书》,随即受票人税务稽查局对受票人展开税务检查,查实受票人已就该票认证抵扣。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受票人所认证抵扣的发票系虚开,一般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公告2012第33号)等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受票人就已抵扣税款作进项转出,不予抵扣,同时交纳逾期入库所产生的滞纳金及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个别税务机关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对受票人处以认证抵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税务处理或处罚结果,实践中争议较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往往各执一词。

纳税人认为:

1、虚开发票的主要责任人是供货方和开票方,开票方在自身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代开发票,主观上存在过错;供货人明知自身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委托他人代开亦有过错。虚开责任应由供货方和开票方负责,受票方是无辜的,不存在过错和法律责任。

2、受票方与供货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交易金额是含税金额,供货方有义务为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受票方对虚开行为并不知情,发票系善意既得,依法有权认证抵扣。


3、在发票认证抵扣过程中,税务机关查明该票系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金税盘”开票系统开具,因“金税盘”具有开票监管功能,受票方在对发票认证抵扣过程中,税务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发票问题系监管失职,并非受票方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转嫁给受票方。

税务机关认为:

1、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的纳税人进行“处理”或“处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的相关规定,有合法依据。

2、认证抵扣时税务机关“金税盘”系统没有发现抵扣发票存在的问题系技术层面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受票方补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3、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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