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予法律要点解读-众企会计
股权赠与是股东资格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受让方无需支付对价。相关要点提示:
一、股权赠与和股权的无偿转让不同,认定股权赠与较为谨慎,需要考虑赠与的过程是否贯穿的单务性,也就是转让方的单方面义务以及无偿性。意味着股东要无偿将其股权赠与给受赠人,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股权的变现。受证方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仅需表示接受赠与即可。这里的对价不单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义务或预期目标。比如,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或其他特定目的等,这些都不能作为股权赠与的对价。因此,在赠与的书面文件中,就股权变动方式应该明确使用“赠与、赠送”等文字表述,而非笼统的采用“转让股权、零元对价、金额为零”等字样,以便体现当事人赠与的真实意思,并且对于背景情况、事实前提,拟实现的目的等内容可以做出明确说明。鉴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如果条款中涉及生效时间、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将不利于明确赠与的意思效果,且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可能会被认定为实质上是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并不当然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目前对其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尊重股东的股权处分自由、股权赠与具有无偿的特性,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由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也有观点认为股权赠与不能排除。由于股权赠与面向的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赠与后的法律效果与股权的无偿转让是相同的。还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为规避优先购买权制度而相互串通,进行股权的有偿转让。现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采取的路径是针对继承、遗赠等,具有强身份关系的股权变动,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而其他的情形包括强制执行,赠与、股权置换等情形,仍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空间。股权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
三、股权赠与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公司法中将变更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发生转移的节点。股东名册变更前,赠与人可以援引权利未发生转移的理由来主张撤销。此外,还要考虑赠与人配偶的知情同意。如果夫妻一方主张配偶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可能会构成无效。
四、近亲属之间开展股权赠与或者股权的无偿转让其属于税法上的正当理由,无需承担个税,仅需承担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