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正果镇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发票,这算不算虚开?
发布时间:2026-05-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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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能不能开票?有人说绝对不行,有人说不开才有问题。到底谁对?今天一次性终结这个百年辩题
“老师,分公司给总公司开了张发票,被同行骂是虚开发票,可不开总公司又拿不到进项抵扣,到底能不能开?”
先科个谱: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税法上是两个“人”
很多人以为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家人”,内部转账根本不需要开发票。
但《增值税法》管你是谁——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税务登记主体。分公司有自己的税号、自己的税种核定、自己的发票额度(具体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纳税人信息查询界面一看便知)。所以,分公司向总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比如提供了服务、卖了货,可以且应当开具发票。
但注意,有个反直觉的政策!
2026年,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不需要开具发票,可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你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是用于内部核算、彼此知根知底的,可以使用内部调拨单替代发票。
但这个规定有个大前提——你得申请了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没有申请汇总纳税的、各自独立申报增值税的总分公司,发生货物移送(不同县市)仍然需要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下面三种情况看看你家涉及不
| 可以开票 | ||
| 应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
几大雷区
总分公司之间开票不是啥踩不得的红线,只要业务真实、价格合理、合同齐全,就大胆开。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依法不开发票、用内部凭证替代。关键是不要两头都占——既不汇总纳税,又不开票,又娶媳妇又过年你咋那么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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