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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正果镇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发票,这算不算虚开?

发布时间:2026-05-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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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能不能开票?有人说绝对不行,有人说不开才有问题。到底谁对?今天一次性终结这个百年辩题图片

“老师,分公司给总公司开了张发票,被同行骂是虚开发票,可不开总公司又拿不到进项抵扣,到底能不能开?”

先科个谱: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税法上是两个“人”

很多人以为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家人”,内部转账根本不需要开发票。

但《增值税法》管你是谁——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税务登记主体。分公司有自己的税号、自己的税种核定、自己的发票额度(具体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纳税人信息查询界面一看便知)。所以,分公司向总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比如提供了服务、卖了货可以且应当开具发票

但注意,有个反直觉的政策!

2026年,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不需要开具发票,可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你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是用于内部核算、彼此知根知底的,可以使用内部调拨单替代发票。

但这个规定有个大前提——你得申请了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没有申请汇总纳税的、各自独立申报增值税的总分公司,发生货物移送(不同县市)仍然需要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下面三种情况看看你家涉及不

                场景
开票要求
依据
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应税行为
可以开票
两个都是独立税务登记主体
总分机构同一县市内移送货物
可不视同销售,用内部凭证
《增值税法》视同销售新规
已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可不开发票,用内部调拨单
甘肃2026年2号文件
未汇总纳税、不同县市移送货物
应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

几大雷区

高危操作
实际后果
分总公司明摆着提供服务却不开发票
被认定隐匿收入,补税+罚款
明明没汇总纳税,却用内部调拨单冲销跨县市货物移送
增值税视同销售未申报,连补带罚
为了虚增成本和进项互相对开发票
虚开发票,严重可刑事追诉
不签合同不走账就直接开票
三流不一致,税务局直接定性虚开

总分公司之间开票不是啥踩不得的红线,只要业务真实、价格合理、合同齐全,就大胆开。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依法不开发票、用内部凭证替代。关键是不要两头都占——既不汇总纳税,又不开票,又娶媳妇又过年你咋那么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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