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众企财税
我总觉得税务局的文件不是很好理解,比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想向税务总局请示明确以下两类税务处理问题:
1.稽查查补销售额与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归属期是否应计入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以判断其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2.超标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款计算,对于未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何确定其销售额适用的税率及计税方式。
税总函〔2015〕311号)批示:
一、查补销售额的界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二、超标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处理。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前(即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其他事项: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相关涉税事项按上述原则处理。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 我举个例子帮助理解政策的具体应用,比如一个商贸公司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商品零售),2022年4-12月:申报年销售额80万元(未达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标准)。2023年3月:税务机关稽查发现,A公司通过隐瞒部分销售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少报销售额。查补2022年实际销售额应为520万元(含隐匿收入440万元)。
*** 根据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稽查查补的440万元销售额需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即2023年3月)的销售额。结果:A公司2022年4-12月申报销售额80万元 + 2023年3月查补销售额440万元 = 52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标准。
*** 主管税务机关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若A公司未在30日内提交资料,则自第31日起(即通知期满后),销售额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假设A公司未申请认定:2023年4月1日后的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3%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3月31日前的销售额(含查补部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计税。税款计算:查补税款(2022年隐匿收入):440万元 × 3% = 13.2万元滞纳金:按每日0.05%计算,假设滞纳天数为365天(2022年税款应缴日至2023年补缴日):13.2万元 × 0.05% × 365 ≈ 2.41万元。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处偷税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假设按1倍):13.2万元 × 1 = 13.2万元
*** 思考:即使企业原申报未超标,稽查查补的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月后,可能直接导致年销售额超标,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按高税率缴税且无法抵扣进项,税负大幅增加。该文件的核心逻辑是 “查补销售额的时间点前移”,通过将历史偷税收入集中计入查补当月,倒逼企业规范申报行为,同时简化税务机关征管流程。对企业而言,需特别注意稽查风险对当前税务身份的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