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公司想注销,股东失联怎么办?
一、公司注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该条款规定了公司解散(注销的前提)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东失联导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是注销程序的首要障碍。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清算组的成立是注销的必经步骤,而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股东失联直接影响清算组的成立和运作。
二、股东失联导致的注销难题
公司要注销,但是部分股东却联系不上了,注销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1.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注销需要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失联导致无法召开会议或无法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比例,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
2.无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报告等。股东失联导致无法由股东组成清算组,需要寻求其他途径(如司法程序)成立清算组。
3.无法完成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文件。股东失联导致无法提供这些关键文件,无法完成注销。
三、股东的失联的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1:失联的股东持有表决权低于三分之一的
公司如果失联的股东持有表决权低于三分之一的,可以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失联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生效,可以按照正常流程开展注销。前提要告知所有股东。
解决途径2:失联的股东持有表决权高于三分之一的
公司如果失联的股东持有表决权高于三分之一的,失联股东不参加股东会,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生效。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从而启动司法注销程序。
解决途径3:清算组无法成立的解决方案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该条款为清算组无法成立的情形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以完成清算工作。
总的来说,在不想影响股东决议生效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正常流程开展注销登记,如果是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生效,则只能通过司法介入来解决,但这类事项通常会耗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