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权转让要不要所有股东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旧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基于公司人和性的组成基础,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绝对自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会影响公司人和性组成基础,因此该法条第二款集中体现出给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双重障碍,分别为:第一,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需要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答复或者等到三十日满之后没有得到答复(即默认态度),才取得对外转让股权的同意权。第二,获得同意权之后再向其他股东征得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驶优先购买权的态度,如果得到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复或者自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日起期满3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后,该股权终得以进行对外转让。此种双重障碍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商事交易效率原则,时间周期冗长,更甚者,其他股东利用双重通知时间恶意阻挠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利用时间线扰乱正常商事交易流程。
基于此,新公司法在商事交易效率原则基础上针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重新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保留原有公司内部绝对自由转让股权的规定;针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新公司法删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同意权,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该股东只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