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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虚开被稽查!

发布时间:2025-05-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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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新疆****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没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为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3481381.00元,税额合计3318.76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3484699.76元,并按2%的票点收取“管理费”69578.00元,存在发票违法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并罚没。

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与新疆*******风景区管理处在未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未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发生业务、未收取劳务费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你公司为其开具了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份增值税发票已作废,发票代码:6500174320,发票号码:1307478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72320、发票号码为4708030;发票代码为6500174320,发票号码为2175704、13074755、13074756、13074779、13097334,金额共计66732.67元,税额共计63.61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66796.28元),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管理费”1335.93元,因收款时计算有误,实际收取“管理费”1219.00元,你公司按应收取“管理费”1335.93元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2.你公司在未向博乐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发生业务、未收取劳务费的情况下,2018年2月、11月期间为其开具了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份发票代码为6500162320,发票号码为13073890;6份发票代码为6500174320,发票号码为18053499--18053504;金额共计2435581.66 元,税额共计2321.82 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2437903.48,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收取“管理费”48759.00元。

3.你公司在未向博乐市****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9日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6500162320,发票号码:130738887;金额629400.00元,税额600.00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630000.00元,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扣除“管理费”12600.00元。

4.你公司在未向阿拉山口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

该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9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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